加强政府部门财务会计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加强政府部门财务会计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2015年7月29日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关于如何做好下一步财政工作、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做了重要讲话。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当前我国一项重要的财政管理工作,这也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的一项财政工作。
国务院要求通过盘活存量资金,增加货币有效供给。存量资金的重要构成部分是财政存量资金,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
笔者认为,加强政府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对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严格预算支出核算
加强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支出核算,严格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预算支出核算。
从加强预算管理角度,应当坚持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原则进行预算收支。新《预算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对于权责发生制核算也做了明确限制,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
防止虚列支出
防止通过“以拨作支”“拨出经费”等方式虚列支出。过去,某些地方不规范,将国库存款转入财政专户当做预算支出核算,还有一些部门、单位,在下属单位还未发生支出时,将财政资金向下属单位或下级单位做拨出经费,这些做法都与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的规定相悖。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坚决杜绝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规范支出核算应当重点加强政府部门单位“拨出经费” 核算的规范。
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转变观念,按照新规定加强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财政存量资金包括部门单位历年滚存形成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2012年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以前的规定是“结余留用”,而现在的规定是从“结余留用”变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这是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较重要改革之一。
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部门经费保障不足,为了鼓励部门单位节约经费,政府部门预算管理采取预算包干管理方式,结余资金留归部门单位自主支配使用甚至可用来发奖金。所以,原《预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新管理办法提出,首先按照“下一年度是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分为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新《预算法》第四十二条款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所以,从“可以”到“应当”说明不论是基本支出结转还是项目结转都应当纳入下一年预算。
对于结余资金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 作的通知》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所以,“三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下”是决定结余资金调剂还是收回统筹使用的关键因素,新《预算法》第四十二条款也明确规定,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资金“连续两年”加上“年”正常资金,前后一共也是使用三年。
盘活事业基金
加强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改革专用基金管理方式,盘活事业基金。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目前,一些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收支状况较好,计提了不少专用基金和事业基金,但是,这些基金都闲置账上。针对这种情形,财政部门可以在编制预算时削弱这些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规模,让事业单位动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缺口,盘活沉淀的事业基金。改革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管理方式,借鉴企业据实列支做法,防止专用基金沉淀、闲置。